来源:审理室 发布时间:2020-08-31 17:07:29 阅读量:1468
一、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不服的,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;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,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。
二、监察机关发现本级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有错误的,应及时纠正。
三、复审、复核期间,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。
四、复审、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的,应当予以维持。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处分的,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经集体研究后,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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