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审理室 发布时间:2020-08-31 17:08:51 阅读量:1369
一、对受处分党员的申诉,由决定或者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复查、复议。按照全错全纠,部分错部分纠,不错不纠的原则办理。
二、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的原则,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,调阅原案案卷,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。
三、经复查复议,原处分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、程序合规,无需改变结论的,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集体研究后,作出复查复议决定。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,抄送相关单位,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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